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五章 管理 第23條 擔任經銷商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有前條各款情形。二、出租或出借經銷證。三、提供非法彩券之相關訊息、資料。四、其他不正當之活動或違反誠實信用之行為。五、商業負責人變更。經銷商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