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五章 管理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經銷商: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三、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