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四章 賽事過程、結果公布及兌獎 第17條 賽事主辦單位公布之賽事過程及結果有變更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於重行公布前,得停止分派彩金,於重行公布後,再據以分派;已分派彩金尚未完成兌獎者,亦同。前項賽事過程及結果之變更於重行公布前,已完成兌獎者,其獎金不予追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