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三章 銷售及促銷 第14條 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