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三章 銷售及促銷 第12條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但發行機構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申請核准,應先取得賽事辦理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並檢具同意書,敘明賽事名稱、舉辦場所所在地地址及銷售期間,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時,應副知賽事辦理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