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之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以下簡稱經銷證)。經…
- 第12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但發行機構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
- 第13條經銷證遺失、毀損,或所載商業名稱、商業所在地地址變更時,應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 第14條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
- 第15條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廣告或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二、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三、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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