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7條 運動彩券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運動彩券業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為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