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1條 運動彩券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運動彩券業之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運動彩券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並周知所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