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6條 法規: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6條 發行機構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申請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