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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運動部
產業及科技目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條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條
法規: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條
本條例
之主管機關
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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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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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健全運動彩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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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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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並促進社會公益,特制定…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二、發行機構:指經主…
第4條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
第5條
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6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7條
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
第8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9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
第10條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
第11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以實體方式銷售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
第12條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第13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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