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8條 法規: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18條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購買者得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款;其請求權,自發行機構公布無效投注賽事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運動彩券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發行機構應主動退款。第一項無效投注情形,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