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5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