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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運動部
競技運動目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7條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7條
法規: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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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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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
第12條
運動防護員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書,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13條
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一、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二、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
第14條
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三…
第15條
運動防護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防護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運動防護員經依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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