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4條 法規: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4條 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三、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予他人使用。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