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一、以同一事實向政府重複申請。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四、違反核准行政處分之附款。五、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