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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體育目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4條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4條
法規: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者,始得申請
救生員
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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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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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二…
下一條
第5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八歲。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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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救生員:指經檢定合格,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及能力,擔任水域救生工作之體育專業人員。二、水域︰指下列…
第3條
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二、觀察水域有無發生危及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
第5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八歲。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三、…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救生員;已取得救生員資格者,撤銷之: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二、犯刑法殺人罪章…
第7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五條第一…
第8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一、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五百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
第10條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
第11條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工作倫理規範:(一)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
第12條
救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取得救生員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二、擔任救生員,怠忽職守致水域活…
第13條
救生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救生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救生員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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