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法規: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條 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二、觀察水域有無發生危及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情況,並立即處理。三、水域活動者發生事故時,立即予以救助;必要時,給予必要之急救。四、其他保護或救助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