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8條 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在我國境內之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有大陸地區人民參加者,其入出境及交流處理事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前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