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除依各該國際運動組織會章規定外,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使用國名、國旗及國歌。
但所使用名稱及旗、歌經運動部核定,向國際運動組織登記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以中華臺北名稱參加者,開幕典禮應以英文或其他文字縮寫TPE之T字母列序。
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應事先與賽會主辦單位洽妥前項事宜;中華奧會並應積極予以協助輔導。
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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