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國際事務目 第6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運動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補助,包括郵電費、文具費、印刷費、公共關係費及國內外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