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前條第三款國際運動組織職務,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積極參與各該組織會務活動。二、協助我國代表團隊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三、協助運動團體爭取國際運動賽會主辦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