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3條 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之賽會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者,參加第三條第八款之競賽,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學校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補助,依競賽地點路程,採定額補助國外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