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團體舉辦第三條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場地費及佈置費;其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會議總經費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