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國際事務目 第10條 運動團體舉辦第三條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場地費及佈置費;其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會議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