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4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