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3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運動部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