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2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政風目 第2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運動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