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5條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