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4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