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秘書目 第7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報運動部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