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秘書目 第3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