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基準如下:一、短期失能:新臺幣十萬元。二、身心障礙:(一)輕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中度:新臺幣五十萬元。(三)重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四)極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三、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