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5條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及申請獎勵選手;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複審,本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