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36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36條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