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29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第29條 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