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訪視及考核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訪視及考核會得籌組訪視及考核小組,其成員由召集人自訪視及考核會委員中指派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