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持有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