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法規: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