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7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7條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