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教育部核發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以下簡稱專任運動教練證),由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