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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5條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5條
法規: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25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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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全運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前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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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全運會之獎勵項目如下: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獲得之金牌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
第20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參與全運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參賽單位職員及選…
第21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
第22條
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第23條
全運會承辦經費來源如下: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二、承辦單位自籌款。三、報名費收入。四、廣告費收入。五、媒體轉播權…
第24條
全運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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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