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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0條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0條
法規: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0條
全運會應以地方政府組隊,作為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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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全運會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全運會得視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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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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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全運會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四年前…
第5條
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6條
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
第7條
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第8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運會舉辦二年前成立全運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
第9條
全運會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全運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首長、中華…
第11條
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
第12條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一、應辦種類:以奧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
第13條
全運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參照規則…
第14條
全運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應符合各該規則規定,並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
第15條
全運會舉辦期間,任何宣傳廣告及轉播攝影等,不得妨礙練習及競賽或表演活動之進行,亦不得侵害運動員之權益。
第16條
全運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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