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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條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條
法規: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條
本準則依
國民
體育法
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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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發展我國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促進運動競爭力,並提升辦理賽會能力,以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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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發展我國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促進運動競爭力,並提升辦理賽會能力,以利城市運動產業發展,特舉辦全國運動會(以下簡…
第3條
全運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運動會。全運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非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
第4條
全運會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四年前…
第5條
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6條
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
第7條
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第8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運會舉辦二年前成立全運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
第9條
全運會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全運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首長、中華…
第10條
全運會應以地方政府組隊,作為參賽單位。
第11條
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
第12條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一、應辦種類:以奧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
第13條
全運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參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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