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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7條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7條
法規: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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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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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全中運優勝組隊單位、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狀及獎牌二種;其頒給規定如下:一、錦標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
第22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競賽規程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一、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二、前款…
第23條
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第24條
全中運承辦經費來源如下: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二、承辦單位自籌款。三、報名費收入。四、廣告費收入。五、媒體轉播權…
第25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中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
第26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組團或組隊單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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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