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之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運動員與裁判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織及人力資源之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軟硬體設施,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相關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籌編及財務,包括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源之籌募方案、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其他學校場館必要者,該地方政府或學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該地方政府之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