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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5條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5條
法規: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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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承辦學校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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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全大運優勝參賽學校、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盃、獎牌及獎狀三種;其頒給規定如下:一、錦標獎盃(獎牌):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
第20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競賽規程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一、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二、前款…
第21條
承辦學校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第22條
全大運承辦經費來源如下: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二、承辦學校自籌款。三、報名費收入。四、廣告費收入。五、媒體轉播權…
第23條
承辦學校應於全大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報告書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送大專體總,並於全大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第24條
承辦學校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學校依其規定辦理。參賽學校職員及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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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