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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全民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第一類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民會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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