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一、自行辦理者:(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二、委託辦理者:(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二)受委託之自然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