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