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4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